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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修正辦法,112年1月1日起,持有藥品許可證藥商均應建立藥品安全監視機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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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於日前修正「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」(原名稱: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),擴大規範凡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均應建立藥品安全監視機制,另為確保藥品安全監視資料的完整性,藥商應撰寫其安全監視資料及報告,以強化我國藥品上市後的安全監視,落實我國藥品安全監視制度,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請參考連結:
本署新聞 - 公告資訊 -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fda.gov.tw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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